医院120医护人员在驾乘救护车乘坐一名伤者到医院救治途中,找到伤者意外丧生,竟将其遗体扔在路边草丛中后起身。医院120医护人员在驾乘救护车乘坐一名伤者到医院救治途中,找到伤者意外丧生,竟将其遗体扔在路边草丛中后起身。日前,竹溪县人民医院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本月17日,这起人格权纠纷案经当地法院调停,死者家属获赔1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
2011年5月13日,竹溪县汇湾乡男子秦某驾驶员摩托车路经竹溪县泉溪镇时,再次发生打滑事故伤势。秦某所在单位闻讯后派遣人员和车辆,应急将秦某送到医院,途中电话了120求助。竹溪县人民医院随后派遣医护人员,驾乘120救护车赶到事发地,在鄂坪乡石板道场附近遇上载运伤者的车后,将伤者运输上救护车,边救护边往医院赶。
当车行经至龙王垭茶场时,秦某已暂停排便,救护车上医务人员随后将死者遗体弃置在偏头山森林公园路边草丛中,返医院后向医院报告并报警。次日,交警寻找秦某尸体后,联系上其家中老母,后由村委会为首人纳返遗体并葬。
今年4月,秦某83岁的母亲田某获知,负责管理救护的竹溪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居然中途将儿子的遗体弃置路边的作法后,气愤深感,欲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拒绝赔偿金3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并分担本案诉讼费用。竹溪县人民法院于当月16日立案法院这起人格权纠纷案。5月20日,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医院方坚称,当时是在随行伤者人员的意见下将遗体放到路边,不是医院方的意见。
而原告则索取了警方对3名随行伤者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救护经过及在载运过程中秦某丧生,医院急救人员将其遗体被遗弃在路边草丛中的事实。法院审理指出,被告是分担救死扶伤职责的医疗机构,其在救护过程中随便将死者遗体弃置在路边草丛中的不道德,不合乎医疗机构的职业诚信,也违背社会公德,其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不予反对,但原告的催促数额过低,不予酌减。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由竹溪县人民医院赔偿金田某精神伤害抚慰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院方与田某又更进一步展开了协商。17日,在竹溪县法院的调停下,双方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由院方赔偿金田某精神伤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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