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新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证券法》创意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本涉及证券服务机构事前管理制度审核的监管体制,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专门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实施新的《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拒绝,证监会在普遍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稿)》(以下全称《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强化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因应新的《证券法》实行,提供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积极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升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决定。《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
在草拟《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苛遵循“放管服”拒绝,坚决“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具体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归属于“事后备案”“告诉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原作前置性条件。同时,《备案规定》还顾及有所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拒绝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从便于证券服务机构展开备案抵达,规定了较为简练的备案程序拒绝。 在先前实施《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证监会将主动作好与涉及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分享工作,更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青睐社会各界对《备案规定》明确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发表印发情况,更进一步完备《备案规定》并遵守程序后公布实行。
关于就《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的通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新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为实施新的《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新拒绝,我会研究草拟了《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明确提出对系统意见: 1、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3、电子邮件:010-88061401。 意见反馈累计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9日 附件: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稿).pdf 附件: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稿)》的草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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